我的葡萄酒到底要不要醒?
然而近一个世纪以来,逻辑的发展开始加进了数和算的理念,一些兼具数学家背景的逻辑学家开始尝试对思维中的逻辑常项也进行人工符号化改造。
在法律思维环境中研究形式问题,那叫法律逻辑。[4]分别参见金岳霖:《逻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9-10页。
通常,当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不完备或存有漏洞时,总要通过适当的手段和方法来获取可资适用的法律规范,这些手段和方法不可能不包含逻辑。一定的材料通过一定的结构或框架组合起来,从而形成完整的思维{20}(P9)。比如,认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中包含着一种独特的逻辑推理方式{17}(P7),这种说法或许是对的,但解释何谓独特的逻辑推理方式时却变了味道:法律人具有不同于普通人的推理方式,这种推理方式可能是普通人所难以接受的,甚至会与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和常识存在隔膜,有时还会发生误会和冲突{17}(P7-8)。另一方面是由于现代逻辑的纯形式化特征使得它越来越不适宜满足日常思维的实际需求{26}。当把法律思维跟非形式逻辑扯到一起时,须知非形式不是不讲形式,更不是不讲逻辑。
四、非形式逻辑未必不讲究形式非形式逻辑的出现,是人类逻辑曲折发展的必然。比如,不管关注正义问题还是关注价值问题,都不妨碍在有关正义或价值的思维过程中进行逻辑考量。这个被很多评论者注意到的特征,使他没有资格像宪法理论家那样做出严肃的思考。
对于这个悬而未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却伯和多尔夫提出了自己的破题思路,并希望全书能对解读宪法的过程进行去神秘化处理(中译本第6-7页)。其中两件案子都是以一票的微弱优势作出判决的。却伯和多尔夫给出的更优方法是:依据原则进行个案类推的普通法方法。德沃金是一个反例,因为他强调所谓解释,就是解释者尽其可能地在各种可能的解释结果中推断出最好的那一种。
尽管这些字词不是可以随意揉捏的,但他们能为法律、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的对立各方都提供支持。历史咋一看浩如烟海,定睛一看却都是摘要性的。
(中译本156)然而,没有证据表明制宪者考虑到了这种审查权限,更没有证据表明制宪者将其分配给了法官。[21]不过,惟有德沃金虚拟的大力神法官海格力斯,才能一以贯之地把握到特定社会的社会共识和时代需要比如,主张革命源于相对剥夺的理论家格尔(Ted Gurr),认为政府的权力和稳定直接取决于社会潮流和民众的支持。同时,斯科克波作为80年代推动国家回归研究的领军人物,她的Bring the State Back In: Strategies of Analysis in Current Research(把国家带回来:当前研究的分析策略)一文成为当前西方国家研究中引用率最高的作品之一。
【摘要】瑟达·斯科克波作为80年代推动国家回归研究的领军人物,她不同意行为主义和多元主义对国家自主性的漠视,也不满意其他社会革命流派的分析范式。第一种情况具有虚伪性。他们来自于志在承担国家职务和从事国家活动的、有教养的边缘精英团体。是否会发生社会革命就看国家是否有充分的自主性,有相当的国家自我行动能力,能摆脱诸多结构性因素的挤压。
这时,再单纯强调国家的存在,就难以得到人们的认可。·国家自主性的表现:至少是潜在的独立于支配阶级的直接控制。
《革命》一书发表后,在其内含的国家潜在自主性理论基础上,美国兴起了一个组织现实主义国家学派,该理论主要用来分析国家强弱。[5](P32)从这意义上,她对马克思主义强调阶级力量的批评是不公正的。
因此,斯科克波以社会革命为切入点,以社会—国家—国际为大背景,探讨了国家变迁时期的制度设计及国家的构建问题,提出了国家潜在自主性理论,认为国家不是因变量,而是自变量,是一个能对政治、社会、经济与意识观念等资源进行重构的统合者。这种国家建设实际上是一种国家自主性的重构:政治领导团体力图重建国家秩序,巩固自下而上的阶级变动所导致的社会经济改造,提高各自国家对抗和战胜国际竞争对手的实力和自主权。据此,斯科克波提出了国家潜在自主性的系列观点:·国家的本质:一种具有自身运行逻辑和利益的自主结构。但由于民族国家发展的需要,他主张国家决定社会,而不是社会决定国家,从而体现了一种国家本位的政治观。[1](P10)其实,经济的国家机构和他们的干预方式不是中立的,而是被整合到了资本的运动之中,并且构造了不同利益之间斗争的领域。(三)斯科克波也对国家建设的主导行动者——政治领导团体进行了考察,认为其是谋求国家权力的集团,把国家看成是实现国内变革,提高本国在国际环境中的地位的恰当工具[1](P236)。
如果忘却了上述意旨,只是单纯地强调国家对于社会的作用,仅仅偏重于国家权力自主性和国家能力单向性发展,就会走向同社会中心论相对的另一个极端,从而忽视国家权威合法性的意义,遗失国家存在的理据。此后,各种形式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们都基本承袭了这一观点。
这一点对中国的当前的社会改革将有很大启发意义。其任务是谋求维持国家权力。
在这个四维框架中,国家是位于阶级结构和国际局势交界的潜在自主组织。二者结合演变成了剧烈的社会革命。
在封建中世纪,国家式微,关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讨论也就相对沉寂。认为国家不是因变量,而是自变量,是一个能对政治、社会、经济与意识观念等资源进行重构的统合者。革命是否爆发关键看现存政府权威是否丧失了合法性。这事实上得出的结论是:社会革命的发生首先是基于国家结构中心的矛盾。
第二种情况具有暂时性。国家是以行政权威为首的并由该行政权威在某种程度上妥善协调的一套行政、治安和军事组织。
同样,斯科克波认为其他考察社会革命的理论流派也或深或浅、或多或少的带有社会决定论的色彩。但他们在根本上仍然认为,尽管国家结构和政策有自身的原因,但都受内在‘选择机制的支配,在客观上都服务于维护现存的生产方式[1](P31)。
三、国家潜在自主性理论:创新与缺失《革命》它以社会革命为切入点,以社会-国家-国际为大背景,提出了国家潜在自主性理论。应该说,作者基本达到了目的:该书在1979年出版后,很快得到学界的承认,成为流行的经典,并在短短的时间里,被翻译成多国文字。
她指出:国家强制组织的结构、它们在整个国家机器的地位、它们与社会的阶级势力及政治动员团体的联系,都是分析处于实际的或潜在的革命形势中国家的重要问题。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斯科克波抛弃了抽象的表达逻辑,从组织和现实主义的角度重新阐述国家及其自主性,形成了她的国家潜在自主性理论。而德国思想家黑格尔虽然认为不应将国家和社会混为一谈,因为国家是具有特定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进程[2](P285)。作为一种研究思路,可以以国家为中心,但必须承认社会对国家的影响。
反之,如果没有这种强大的地主阶级,旧体制国家又有较高程度的官僚制,那外部危机就能通过国家组织内部的自我改革,透过有限的政治斗争,在原有统治精英和行政结构内部解决,从而平稳实现国家结构的更新。应该说,国家自主性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这实际上是一种民众决定论,间接的也是一种社会决定论的观点。这意味着国家在保证资本积累条件上的干预有内在限度,而且总是受到各种阶级斗争和大众民主斗争必然的影响[6](P271-272)。
社会革命过程就是从旧体制危机到新体制的社会政治模式定型,新国家组织出现和巩固,国家权力在革命化社会中施展的过程,是政治冲突团体围绕着国家结构而斗争并改变国家结构的过程。如果在外来威胁面前,国家能够保持自主性,仍然具有足够的自主行动能力,能左右支配阶级,能控制农民阶层的造反,那社会革命就能避免。